7月14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的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之外,一并判决过错方赔偿受害方5000元精神抚慰金。
张某(女)和邓某(男)198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8月张某发现邓某经常在外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元月二人开始分居,2009年4月,张某发现邓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提出离婚,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
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邓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鉴于邓某的不轨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且对张某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法院认为应予准许二人离婚,邓某适当赔偿张某一定的数额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