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生下一个儿子。之后在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今年5月,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我认为自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但是丈夫有生育能力,于是便向丈夫提出儿子归我抚养,但丈夫坚决不同意。请问我到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得到孩子的优先抚养权吗?
刘丽丽
刘丽丽读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首先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要考虑孩子的几个年龄段: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该规定,法院在确定你儿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会根据你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这一情况,优先考虑将女儿判给你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