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中有老人去世,作为户族人员前去帮忙本是情理之中,不料在前去帮忙的途中因爬坡不慎摔伤致残。10月1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20%,即7455.3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方亮等兄弟4人的父亲病故,原告方刚作为户族人员前去帮忙。12月12日,原告方刚被安排同其余七人去挖葬坑。中午饭后,其余七人均按要求一起去挖葬坑,方刚则去了同村邻居家中打牌,直到下午四时,方刚应他人喊叫才去挖葬坑。在途中,方刚没走正常的人行路,而是抄近路爬上坡。在爬陡坡时,方刚不慎摔下,造成身体受伤,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髁部骨质碎裂,移位明显”。后又接受接骨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440元。诉讼中,原告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父亲身故后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前去帮忙,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伤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由于原告的损伤与帮工活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不是故意造成损伤的,作为帮工的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按要求同其他人一起去帮工,在打牌后前去帮工的途中因不走正常的道路而选择爬坡,导致摔伤,其对自己的损伤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