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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02 15:53:18


 

论文摘要: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等权益遭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使留守儿童群体能健康快乐地成长,父母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应加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系列法律,使儿童权益的保障依法进行。 

关键词:父母监护缺位  农村留守儿童  权益保障  

“留守儿童”是指农村流动人口(其中80%左右是农民工)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体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半年以上)而留守在农村的少年儿童。据调查表明,这一群体数量已达2000万。作为未成年人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他们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受到严重的损害,凸现大量问题,这必将影响留守儿童的成长。     

一、   父母监护缺位导致的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表现

一般来说,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留守儿童往往由单亲监护,或由祖辈、亲朋、自我来进行监护。根据调查显示,其中单亲监护约占40%,祖辈监护约占50%,亲朋与自我监护约占10%。无论哪种类型的监护,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缺位,受临时监护人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留守儿童权益受损严重,主要表现在:

()受照顾权不到位

从人类生存的观点出发,最根本的是照顾。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在身心各方面发育并不完全,需要他人的照顾。因此,在子女出生以后,父母就负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照顾、保护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2000万留守儿童的形成,就是因为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将其法定监护、照顾义务转交单亲或祖辈、亲朋甚至是留守儿童本身。根据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由祖辈、亲朋或自我监护、照顾的超过60%,而其他省市的调查显示很多地方高于此比例。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照顾权。临时监护人的监护和照顾很显然是不及父母亲全面、周到和自然。有的监护人,例如爷爷奶奶年迈,自己本身就是受照顾的对象,却要承担照顾监护职责,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有能力监护和照顾,绝大多数的关怀只体现在浅层次的吃饱穿暖上,对其情感的需求、心理的感受无法细细体察。有的监护人,例如亲戚朋友难以处理留守儿童与自己子女的关系,放任留守儿童的行为或者歧视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作为寄养在亲戚朋友中的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寄人篱下之感,这会严重影响其人格的形成。自我监护型中的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却要承担起照顾自己甚至弟妹的职责,他们中绝大部分如荒草般生长,从小过着没人管束、没人关心、没有前途的生活,游走流离在社会的边沿。

()生命健康权难有保障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分辨能力和处理能力,无法独立面对复杂社会与纷繁世事,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父母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多种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监护缺位,而临时监护人由于能力或认识的缺乏,对其监护不够或放任不管,致使留守儿童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如20107月,罗山县的两名小学生,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疏于管理,在一个炎热的中午到周党大河游泳被无情的河水淹死。另外,临时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加害也存在,这种情况是不容忽视的。因监管不力,造成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车祸、自杀等意外伤害事故常见于报端,不胜枚举,生命健康权难有保障。          

()受教育权大打折扣

接受教育是每个个体进入社会,扮演社会角色的重要步骤。一般说来,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层次高的个体所占据的工作岗位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受教育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非单指接受学校教育,应该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监护不到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实际上未能真正地落到实处。首先,在人格塑造方面。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形成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或自我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通过与父母的情感交流、互动而造成亲情的缺失。长此以往,大多数留守儿童出现情感冷漠,无法形成正常的情感,这实际上是情感教育的缺乏,必将影响留守儿童正常人格的形成。其次,在学习能力的培养方面。虽然很多农村父母的文化程度不高,对初中或初中以上子女的学习不能进行直接的辅导,但是对初中特别是小学阶段子女的学习还是具有一定的辅导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辅助职能。而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对子女的学习放任不管,或者只能在电话交流中叮嘱或训导,作用并不大。除了在学习上的直接辅导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子女的监管,使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例如,教育子女在学习过程中,要认真思考,独立完成作业,适当课外阅读等等;在处理学习与玩耍、看电视、上网打游戏等问题上,进行严格的监管。否则,孩子容易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作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对此恐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的引导方面。由于父母监护缺位,留守儿童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缺乏父母的引导和帮助,其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发生偏离。根据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的同伴群体常是留守儿童,在相同背景下,留守儿童相互影响,本已是社会问题的东西、不良的习惯在他们之间被传递和强化,最终习得相类似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他们中很大部分不遵守学校纪律,漠视社会行为规范,不守道德。例如,有的逃学、旷课、不交作业,认为读书无用;有的花钱大方,不懂节俭。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等权益遭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使留守儿童群体能健康快乐地成长,父母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应加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系列法律,使儿童权益的保障依法进行。第四,由于家庭父母监护缺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学校教育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据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群体在学校的日常学习、行为表现大都不容乐观,如逃学、旷课、打架、斗殴等现象明显多于非留守儿童群体。对此,大多数学校领导及教师认为无能为力,甚至持抱怨的态度。据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学校领导和教师把留守儿童看作“双差生”,是一块“心病”,常常采取一种“只要不出事,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管理方法,从而放任这些学生的行为。因此,留守儿童的学习一般都不容乐观,他们中成绩优秀者仅占10%,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都处于中等偏下。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受教育权大打折扣,这个群体在基础教育这一参与社会竞争的起跑线上不仅将输给城里的孩子,也将输给农村中的非留守儿童。这与大多数父母外出打工为孩子积攒学费,使其受到更好的教育的初衷是相背逆的。

(四)发展权受到制约

留守儿童群体学业成绩不佳、社会交往能力低、性格有缺陷、心智发展不健全、思想道德素质差等问题已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正因为如此,留守儿童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有识之士提了出来。留守儿童群体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使其发展权受到极大的制约,其未来的人生实是堪忧。留守儿童群体由于家庭在学业方面缺乏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学习习惯、学业成绩不及非留守儿童,有部分留守儿童认为读书无用,自己父母读书不多,照样走南闯北地挣钱,将来自己也可以走这样一条道路。有的因此很早就失学在家。据教育部门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全国有近200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由于家庭在思想、感情、道德、规范等方面放任或漠视,人格出现缺陷,学校亦难将其与非留守儿童同等对待,而被视之为“问题学生”、“双差生”,对待教育无效的学生学校往往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有的学校干脆放任不管,使其过早地流入社会。有的留守儿童整天沉迷在网络游戏或色情电影之中,有的和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有的小偷小摸,甚至吸毒、卖淫嫖娼,最终走上犯罪之路。有消息表明,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就是这类孩子,他们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也可能断送自己的前途。至于有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长期缺位导致社交能力不强,胆怯、自卑,感情冷漠等缺陷也将严重影响其将来人生。一系列现象表明,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其发展权受到严重制约,很难说留守儿童群体中的大部分将来能够不重复其父辈背井离乡四处打工的命运。                             

二、确保留守儿童权益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 

留守儿童群体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履行监护责任而产生的,父母监护缺位是这一群体产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则与我国目前的三农问题、流动人口问题、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紧密关联。法律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要确保留守儿童权益,真正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标本兼治。 ()在家庭方面。父母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在父母的细心呵护、精心照料和教育培养下,无知懵懂的孩子逐渐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儿童的成才与否,父母的监护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的其他监护人问题,《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知道,没有死亡的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必须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但是,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转而将其委托给爷爷奶奶、亲朋甚至由孩子自我监护。现在出现的大量的留守儿童问题表明:祖辈、亲朋或孩子的自我监护无法代替父母的监护。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留守儿童是一个有感情、有需求、有渴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的个体,而非可以简单看管的物件,因此这种父母监护责任的简单转移或委托是不合天理人情的。笔者认为,父母监护责任的转移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里既然已有明确规定,作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就应该切实履行其监护职责。当然,笔者并非要指责留守儿童父母,他们也是不得已:生活贫困,儿女教育费用没有着落。为了生活,为了儿女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辗转他乡,远离骨肉。但是,父母应以儿童利益优先,即以儿童能健康成长优先,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父母才能想尽办法与孩子团聚、生活在一起。如能不外出就不要外出(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条件尚可);如必须外出,则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将子女带在身边;如确实无法带到身边的,增加联系的方法,强化联系的纽带,如尽量在节假日回家与孩子团聚,增加打电话的次数,在电话交流过程中,除了问及学习、身体状况等内容外,多倾听子女的心声,细细体会子女内心、情感的变化。可以通过书信等方式将自己在外的工作情况详细告知子女,以减除其担忧,同时也可以详细了解子女的渴望和要求;还可以定期将照片互相邮寄,以满足其思恋的要求,也可以使子女从中理解和懂得父母的关心和爱护。总之,在家庭方面,留守儿童父母应根据儿童成长规律,千方百计照顾孩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则须合理选择临时监护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保障孩子权益不受侵害。()在法律方面,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系列法律,使儿童权益的保障依法进行。首先,修改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十多年,随着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其进行修改已非常必要。在对该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必须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负责宏观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各部分内容中,应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空白现象。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很多农民的孩子因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而辍学。随父母辗转来到城市的孩子因交不起教育附加费不得不回到家乡,成为留守儿童,一个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因此形成。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00691日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在全国农村从2006年到2007年两年时间内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在农村普遍实行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农村孩子就学难的问题将彻底改变。但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而言,他们可能仍将难以改变留守状态。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的经济状况短期内无法有根本的好转,另一方面,进城就读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确保教育投资充分且及时到位,坚决杜绝违反新《义务教育法》的现象;第二,公民“平等受教育机会”原则应真正坚持。例如,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无差别待遇,废止二元制户口管理模式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政策,为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扫清障碍。其次,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法定的,父母应切实履行这一责任。父母未能很好履行其责任的,应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严重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这一做法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监护人父母将子女委托他人照管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加入“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明确受委托监护人的职责,落实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并落实其教育和管理责任,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最后,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我国应该从中央到地方,理顺青少年保护机构的关系,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保护队伍,赋予其实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机构体系。青少年保护机构设立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进行监察督促,促使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同时为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提供依据。()政府和社会应加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贫困,以及城乡二元结构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影响。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成本和代价,是由特定历史时期的状况造成的。这个成本和代价应由政府及全社会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农民自己单独来扛。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农民向大城市流动,减少进城农民的家庭缺失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要立足农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发展大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商品化,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良好作用。二是国家和政府要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体制,拆除就业、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制度的壁垒,为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使农村少年儿童与城市少年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只有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农民工与其未成年子女被迫分离的局面,使留守儿童父母真正承担起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教育权及发展权才有切实的保障,他们才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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