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急于救人,却弃车匆忙逃逸,结果导致被害人因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而身亡,最终这位肇事者受到了刑事处罚。5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张坤(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坤驾驶三轮摩托从罗山县城返回高店乡家中,车辆自西向东行驶至高店乡陈堂村小陈湾组路段时,将同向靠路南边步行人彭钢(化名)撞伤后,其弃车匆忙逃逸。彭钢被路上行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下午,张坤到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由张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坤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