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一“90”后男子因缺钱花,便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别人家中行窃,虽然只窃得现金500余元,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入户盗窃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入刑的规定精神,还是被法院判决获罪,受到了刑事处罚。4月2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黄亮(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2月出生的黄亮高中肄业后,整日游手好闲,没有固定的工作,手头又缺钱花,于是就打起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歪主意。2012年12月6日夜,被告人黄亮趁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盗窃其家中现金521元,后又以同样方式到被害人尹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抓获。
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