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千金买银,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自古和睦相处是处理邻里关系最好的办法,但是在目前的社会里有的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4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飞赔偿原告何丽各项损失8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丽与被告李飞系邻居,2012年1月5日,何丽向李飞索要李飞之父欠其的两袋稻谷,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当晚22点左右,被告李飞强行撞开何丽家的铁门,手持木棒抓住何丽一阵狂打,随后将其甩倒在地,致其昏迷不醒,造成何丽多处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撕裂。事发后,何丽被送到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1月13日,罗山县公安局做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飞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何丽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飞因琐事致何丽受伤,应当对原告的身体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