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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意外摔伤残 雇主雇员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08 08:26:56


    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雇员摔成二级伤残,雇主被判给付五十多万元赔偿款。4月3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涛赔偿原告张军各项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4541.39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军系被告李涛开设的白土厂的临时工人,2011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经同伴相约去被告白土厂替被告往货车上装货,完工后天已黑,被告未在施工现场提供照明设施及上下车的扶梯,原告从传送带上下车时不慎跌落摔伤。经鉴定原告因伤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被评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原告因伤支付医疗费共计37595.57元,被告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其未给原告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未能组织好安全生产,有过错,且雇员是在从事劳务时受伤,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务工时,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综上,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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