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因怀疑丈夫会将其按在水塘里淹死,深夜趁丈夫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砸死丈夫。3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秀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连续击打熟睡中的丈夫李喜的头部和面部,导致李喜当场死亡。同年8月18日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喜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和面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同年8月17日罗山县公安局将王秀送到信阳市精神病医院作精神医学鉴定,同年8月24日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为王秀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明,王秀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王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3、 盲人4、 又聋又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本案中犯故意杀人罪的王秀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