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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网友砍伤人 赔款三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07 08:15:46


听说网友被打,就约同伙,手持刀械将他人砍成轻伤的被告人邓某,在赔偿受害人医疗等费用35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后,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月,潘某(已判刑)听说其网友被打,就约董某、李某及被告人邓某等人分别到城关某网吧,伙同他人参与滋事,其一伙人持械殴打正在上网的郑某、徐某,并至郑、徐二人受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二人损伤属轻伤范围。在被告人邓某的亲属赔偿受害人药费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参与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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