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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彩礼 结婚不成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15 08:35:38


 

恋爱期间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看家钱,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而终结恋爱关系,男方索要彩礼未果后诉至法院。111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明(化名)返还原告李梦(化名)彩礼款1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920,原告李梦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当天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王明6000元作为见面礼。同年926,被告王明按农村习俗到原告家“看家”,原告通过介绍人再次给付被告王明8000元礼金及礼品。在后来的交往中原告难以认同被告王明的生活方式,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为缔结婚姻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现金彩礼14000元。现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要求王明返还现金彩礼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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