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贼行窃得逞,因贼心不死,再次返回盗窃和公安民警撞个正着,11月8日,被告人朱九(化名)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九伙同他人携带钢丝钳、跳刀到罗山县周党镇易店街道被害人魏某商住一体的门市部,从卷闸门爬入,盗走香烟等物品。次日凌晨1时许,罗山县公安局周党派出所民警接到魏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因被告人朱九贼心太狂,再次返回该门市部盗窃,与在此等候的公安民警撞个正着,当场就擒。
另查明,被告人朱九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2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年29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8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