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33件,执结719件,执结率98.1%,其中,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175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23.9%,执结185件,执结率93.4%,比执行案件平均执结率少了5.2个百分点。
调研认为,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工作存在“四难”现象应引起重视:一是执行标的额较大,执行到位难。调查的175件此类案件,总执行标的1186万余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达6.8万元。由于执行标的大,加之部分事故车辆未办理交强险或附加商业险,导致肇事者偿债能力低,案件自动履行少。二是委托执行效果差,异地执行难。涉及外来车辆或外来人员在本地交通肇事的案件达73件,占41.7%。由于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或被执行的财产往往在外地,而委托执行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异地执行,费时又费力。三是保全车辆易贬值,拍卖变现难。此类案件审理中,肇事车辆往往被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程序较长,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使用价值降低;同时,很多车辆长期滞留在停车场,欠下高额停车费,导致通过拍卖的方法变现,当事人难以接受。四是权利人期望值高,息诉罢访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及财产的双重损害,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在难以取得满意结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甚至把法院当作理赔机构,到处上访、闹访或缠访。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大保险宣传工作力度。强化车辆所有人的保险意识,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附加投保商业险,减少因交通事故致贫的风险;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交强险保险期间与车辆年审有效期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车辆年审未到期而交强险已到期的情况。二是加大委执监督工作力度。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统计和案件评查范围之内,定期向委托法院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同时,上级法院要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评查制度,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结受托案件。三是加大车辆处置工作力度。在审理、执行阶段,要尽快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理,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查封车辆的使用权,或由被申请人缴纳部分现金保证的方式,解除车辆使用权的查封,避免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四是加大息诉罢访力度。加强执行风险告知和执行公开工作,对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执行救助工作力度,优先保证受害人的医疗费用,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