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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不遵守 男子妨害公务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2-08-28 09:20:05


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是公民的义务,一旦违反,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拒不接受运政管理执法人员检查的被告人刘某于822日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11510时许,罗山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运政管理执法人员徐某等人对被告人刘某驾驶的豫SFD852号轻型货车进行运营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被告人刘某拒不接受检查,并持刀下车威胁运政管理执法人员,后开车将停在其车辆前面的运政执法车撞开逃跑以逃避检查。2012314日刘某到罗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威胁方法阻碍运政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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