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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摔成八级伤残 起诉店主获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1-12-15 10:04:34


到超市购物过程中不小心摔伤致八级伤残,伤者损失谁来赔偿? 121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超市店主刘某赔偿伤者伍某各项损失的60%,即40094.88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在罗山县彭新镇倒座街道经营一超市,该超市内烟柜前有一地下室入口。2011825日下午,原告伍某该超市内购物时,其右脚不慎踏入超市内的地下室楼梯入口,造成其左腿受伤,在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并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伍某为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66824.8元。

另查明,本案原告伍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摔伤时,该超市内地下室入口处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伍某在被告刘某所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时,因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不慎摔伤,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伍某系正常成年人,其在超市内购物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对本案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的60%,原告自负40%为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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