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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 拘役二月兼罚金

  发布时间:2011-11-28 09:05:04


一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结果与另一机动车相撞,自身被撞伤,还受到了刑事处罚。1128日上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酒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5252240许,被告人王俊饮酒后驾驶豫一二轮摩托车在罗山县城关镇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山大道交叉路口转弯时,与刘磊驾驶的沿灵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的一小货车相撞,致王俊等人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王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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