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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不应该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7 09:36:43


开发商在与一买主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后,房价大涨,其又将该房卖于他人,最终赔偿了买主的损失。1116,罗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调解解除原告熊兵与被告光山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光山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熊兵已付的购房款16.3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2万元。

20101216,熊兵在多次实地察看后与光山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熊兵购买该公司位于罗山县某小区1号楼4单元402号住宅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1735元,总价为16.3万元,双方另约定了交房时期。协议签订后熊兵即按约定一次性付清了总房款。

20112月底,双方约定的交房时期很快就到了,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向熊兵交房。20113月,原告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竟然有人在装修,经询问才得知,开发商于20112月份又将该房屋卖与了第三人尤某,且与尤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熊兵气愤地找到了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开庭审理后,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遂达成了上述协议,开发商已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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