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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购买车辆 买主受损卖主承担

  发布时间:2011-11-02 09:22:32


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车辆,结果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买主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111,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卖主刘兵退还买主赵强的购车款1.88万元,并赔偿赵强的修理费、年检费1.150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710,原告赵强和被告刘兵经协商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兵)自愿将其所有的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卖给乙方(赵强);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将车辆移交给乙方,所有权归乙方,若该车系盗抢车辆则由甲方退赔乙方一切经济损失;行车证、购置税及发动机、车架号如若与所售车辆不相符,由甲方负责退款及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购车款1.88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交车义务,后原告对该车进行了全面修理,并进行了年检,共支付车辆修理费1.0745元、年检费760元。20101125,原告驾驶该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以车辆系被盗车辆为由扣押提走。另查明,该车的发动机号、车驾号,与广东省一被盗机动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相同,故公安机关认定该车属被盗车辆,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并不知道该车系被盗车辆,是善意购买,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约定,若该车系盗、抢车辆则由被告退赔原告一切经济损失,现该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以该车系被盗车辆为由而扣押,致使原告利益受损,故原告在该案买卖交易中不存在过错。被告出售来历不明的车辆,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退还购车款外,还还应赔偿原告为修车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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