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已有近五年多的时间,但在酒店摆喜宴时的欠款却至今未付。10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张其夫妇共同向原告魏亮支付餐饮款项9743元及利息。
2006年5月1日,被告张其夫妇在原告魏亮经营的大酒店举办婚宴,结算后餐饮款共计9743元,当时没有付现金,而是由二被告在原告酒店的菜单上签字认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原告酒店内为举办婚宴招待客人用餐,双方即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经营者为被告提供了饮食服务,被告接受了消费服务就应当支付双方确定的就餐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