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23日,胡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前方李某所有横向停驶于车行道上的轿车相撞,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胡某是农业户口,但已于2005年3月即应聘到郑州某通信公司驻罗山办事处工作至今。在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时,胡某要求对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李某提出胡某是农业户口,故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关于胡某的残疾赔偿金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该法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标准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据此,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依照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数额悬殊较大,但在认定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时是依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依经常居住地或其他标准为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本案所述的情况,笔者认为本案胡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农村居民年收入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如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第二,胡某户籍虽在农村,但其已于2005年3月即应聘到郑州某通信公司驻罗山办事处工作至今,胡某的主要生活收入均来自郑州某通信公司的务工收入,不是在农村务农,虽具体工作地点在农村,但这并不影响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计算赔偿数时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2006年4月3日)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胡某的情况符合这一实际,故应按城镇居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