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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私拆担保房 请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26 10:53:10


因私自将抵押担保的房产拆除,导致原告罗山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无法实现。昨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珠赔偿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某城建开发公司在李柏不能清偿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11月,被告李珠以购访为名,在原告外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8.19‰,借款到期日为20017月。被告李珠的母亲以其父亲(已故)生前共有的、位于城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54平方米的房屋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李珠将借款利息结至2009年,贷款本金及后期利息一直未还。2009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李珠之母分别与被告城建开发公司私签订了安置房协议,将抵押的房屋置换成两套商品房,房屋置换协议签订后,被告城建开发公司将该房屋拆除进行商品房开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李珠签订借款合同及与被告之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珠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城建开发公司在应知该抵押房屋已为原告享有的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将该该抵押拆除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抵押权,并进而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应在抵押物价值内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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